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辦須知如說明,請查照。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學務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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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全校學生、全校教職員工
副 本:
日 期:民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文 號:高科大 學服 字第 1130000089 號
附 件: 無
主 旨:申請通知--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辦須知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一學年申辦一次,統一於上學期受理,審查合格後,補助金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星期一)至113年10月11日(星期五)截止。
三、申辦資格:具本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之學生。
(一)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逾
90萬元、碩博士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二)家庭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
(三)家庭計列人口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
(詳細規定請參閱:學務處就學服務組網頁-助學措施-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專區 https://stu.nkust.edu.tw/p/412-1007-1315.php?Lang=zh-tw)
四、申請方式:請符合資格同學至校務行政系統詳實登錄資料後列印申請表(請簽名並切結);持申請表並備齊有效證件(本人及關係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於申請期限內送達或郵寄至各承辦單位(請註明: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
五、各項政府減免或補助項目大多有不能重複申領之規定,請同學務必主動了解各相關規定,擇優辦理;並依規定須切結在校享有優待期間放棄申請政府核發之其他教育補助,如有隱匿重複請領情事,請自負法律責任。
六、承辦單位聯絡方式:
(一)日間部:
1.建工校區:洪小姐 分機51205。
2.燕巢校區:陳小姐 分機18611。
3.楠梓校區:賴小姐 分機52204。
4.旗津校區:吳先生 分機25033。
5.第一校區:劉小姐 分機31235。
(二)進修部:
1、楠梓校區:賴小姐 分機52204。
2、建工校區:洪小姐 分機51205。
3、第一校區:劉小姐 分機3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