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學務處 通知
附 件:
主 旨:申請通知--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事宜(114年9月16日起至10月1日止),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辦理,以學期制,每學期皆須重新辦理申請。
二、申請期間:114年9月16日起至10月1日止 (郵寄者以10月1日郵戳為憑)。
三、申辦資格:具本國籍且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及獎懲紀錄)。
(詳細規定請參閱實施要點)
四、助學金額:五專前三年4,000元/五專後兩年5,000元/大學5,000元。
五、繳交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可)。
(三) 前一學期獎懲紀錄(影本可)。
(四) 低收入戶證明(僅查驗,無須繳納)。
(五) 本人存摺帳號影本。
注意:1.匯款帳戶以學校出納組登記帳戶為主,未於出納組登記帳戶者,務必提供存摺帳號影本以供本次匯款使用
2.非台灣企銀帳戶,產生之匯款手續費由獲獎同學吸收
3.如需增修原登記帳戶,請自行至出納組辦理
六、實施要點及申請表如附件一、二。
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請於申請期限內送達或郵寄至各校區就學服務組。(請註明:辦理學產低收助學金)
八、各項政府減免或補助項目大多有不能重複申領之規定,請同學務必主動了解各相關規定,擇優辦理;並依規定須切結在校享有優待期間放棄申請政府核發之其他教育補助,如有隱匿重複請領情事,請自負法律責任。
九、承辦單位聯絡方式:
(一)建工校區:51207盧小姐
(二)燕巢校區:18611陳小姐
(三)第一校區:31235劉小姐
(四)楠梓校區:52204賴小姐
(五)旗津校區:25033吳先生